四、律宗的基本理论
陈星桥
1、律宗的判教
近代太虚大师认为,戒律、禅修及净土为各家共同的修持法门,皆不应独成一宗。不过由于这些法门对华夏大乘根机有着特殊的意义,为了各摄一类根机,许多大德著书立说,特别予以弘扬,而蔚然成宗。尤其是印度传来的戒律,与汉地的文化风俗习惯有着相当的差异,需要作一定的研究、磨合;另一方面,戒律在汉地过去通常被认为是小乘而受到不应有的忽视,因而有必要从大乘的角度进行折衷、阐释。正是在这种强烈需求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储备和实践,中国高僧在唐代创立了特有的律宗。
在诸部广律中,惟有《四分律》最为契合汉人的根机,因而得到特别的弘扬。律宗虽以弘扬《四分律》相标榜,但绝非意在仅仅诠释该律的内容,实在是希望融通经、论于律中,建立一整套融合华梵、兼摄大、小乘的佛教戒律学或佛教规范哲学。
律宗把释迦牟尼一代时教分为两大类:“化教”与“制教”(行教)。这是一种创见,即把隋唐时期中国佛教流行的“判教”应用到律学上来了。如道宣《行事钞》序云:
“显理之教,乃有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为二:
一谓化教。此则通于道俗。但泛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行业,沉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
二谓行教。唯局于内众。定其取舍,立其纲致,显于持犯,决于疑滞。指事曲宣,文无重览之义。结罪明断,事有再科之衍。
然而二教循环,非无相滥。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则准化教;外用施为,必护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者,但受业道一报。违行教者,重增圣制之罪。故经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轻。文广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体,妄述业行之是非,故立一门,永用蠲别。”
这就是说,“化教”,是指教化性的义理,即佛陀教导一切众生的理论及方法。此种理论及方法主要是使人达到“定”、“慧”二学的教育宗旨,也就是“三藏”中“经”、“论”两藏所涉及的“定学、慧学”的教化,例如《阿含经》、《华严》、《般若》、《中论》、《瑜伽师地论》等经论的内容均属之。
而“制教”乃指“制戒”或“制度”性质的义理,这是佛陀为了规范门人净修善道的行为规则,即“律藏”内容。在“戒、定、慧”三学中,“制教”为第一学“戒”所摄,它是其他二学“定、慧”的基础。“戒”是讲究实践的,必须从身、口、意三业去力行,所以“制教”是为四众弟子尤其是僧尼说的。站在门徒的立场来讲,制教也可以称为“行教”。在律宗典籍上,“制教”或“行教”二词是混用的。
道宣在《戒本疏》卷一就是以化、行二教对三藏经典进行划分的:
“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诸藏。 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开演化导,令识邪正、因果、业性、界系诸法。言无所壅,义通道俗。意在静倒,离著为先。教本化人,令开慧解。本非对过而立斯教。
言行教者,起必因过,随过制约。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说,非为静倒,但随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有人因此立化、制教。化即如前,制唯戒律。”
综上所引,已清楚说明了南山律宗的“制教”精义与缘由,以及“化教”与“行(制)教”二者的区别、适用对象的不同,乃至违犯的不同后果。
中国佛教到了唐代,形成了三论、天台、华严、法相、禅、密、净土等宗派,他们的“判教”无不是以“化教”--佛说“经”及“论”的义理,为立宗依据(宗依)的。只有律宗,却是以“制教”--行为规范,为宗依的;这是律宗与其他佛教宗派最特殊的分别。把“原始佛教”中原来并不复杂的行为规则与团体规范,循“判教”的方法,予以高度的理论化,变成了一门“佛教法理学”,创造了中国特有的大乘律宗,这是道宣为首的律师大德们的贡献,也是中华文化与佛教文化融合的果实。
此外,南山律是以“唯识法相宗”的理论为基础而建立“戒体”理论的。并本于此理论,又把“化教”分为三教:“性空教”、“相空教”及“唯识圆教”;把“制教”分为三宗:“实法宗”、“假名宗”、“圆教宗”。
所谓三教,是依定学、慧学而建立,其中也兼摄如来一代戒法,亦称三观。 《行事钞》云:
“然理大要,不出三种,诸法性空无我,此理照心,名为小乘(性空教)。二者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见,此理照用,属小菩萨(相空教)。三者诸法外尘本无,实唯有识,此理深妙,唯意缘知,是大菩萨佛果证行(唯识圆教)。”
又《业疏》云:
“小乘极处,人法二观,对我观析,唯见是尘,对阴求之,但唯名色。求人求法,了不可得,是为空也。大乘极处,空识为本,初浅滞教,谓境是空;了境本无,性唯识也。”
南山律师以唯识圆教为最高境界,且意在立三学圆融无碍,故认为四分律宗虽含一分性空教,仍应判属唯识圆教。
所谓三宗,依“戒体”而立,其中亦兼摄一代定慧法门。《资持》云:
“凡欲考体,须识三宗造义浅深,两乘教相差别,纤毫无难,始可论体。
一者实法宗。即萨婆多部,彼宗明体则同归色聚,随行则但防七支,形身口色,成远方便,此即当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宗,即今所承昙无德部。此宗论体则强号二非,随戒则相同十业重缘思觉,即入犯科,此名过分小乘教也。三者圆教宗。即用涅槃开会之意,决了权乘,同归实道。故考受体乃是藏识熏种,随行即同三聚圆修,微纵妄心即成业行,此名终穷大乘教也。”
这里的所谓体,乃指戒体,关涉大小乘佛教的业力思想,是律宗的核心理论,在后面的章节中将详为论述。四分律通常应属假名宗,由于南山律师深取大乘圆实了义,决开四分律之权教,成立一乘圆顿之妙戒。故就此三宗中,四分律宗亦圆教宗摄。
依上述“判教”思想,道宣及历代律师们为律宗所依的“制教”(行教)建立了一套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去弘扬《四分律》,实即把部派小乘律融会了大乘的思想。这些“制教”理论,以“戒体”论为核心,并进一步将戒律分为止持与作持,通戒与别戒,性戒与遮戒,通受与别受,以及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科。下面就律宗“制教”的这些基本理论略作介绍。
2、“止持”与“作持”
“止持”与“作持”, 亦名为“制止”与“制作”,这是以“不作为”及“作为”为标准的分类。前者即指“不作为”(禁止)的条文,如“广律”中的“四波罗夷”、“十三僧残”等是,我们将在后文的别戒中详述;后者指“作为”的条文,如“广律”中的“二十犍度”是。所谓犍度,此云法聚,即篇品之名。如《戒疏》云:“受法戒法,各别聚处,名为犍度。”《四分律》中共有二十犍度:一受戒犍度,说受戒法。二说戒犍度,谓每半月诸比丘集在一处说戒忏悔法,梵云布萨,义翻净住。三安居犍度,谓于一夏九旬住一处修道法。四自恣犍度,谓于夏安居结束日,恣任他比丘举己所犯罪,彼此相教,展转觉悟法。五皮革犍度,说用皮革法及余因缘等。六衣犍度,说法衣法。七药犍度,说药食法。八迦絺那衣犍度,说受功德衣法。迦絺那,译云功德,安居完毕,信者所供养之法衣,称为迦絺那衣。九拘睒弥犍度,说如法止息拘睒弥国比丘斗诤法。十瞻波犍度,说瞻波城比丘羯磨之当否。十一呵责犍度,说呵责喜斗诤比丘法及余因缘等。十二人犍度,说比丘犯僧残罪忏悔法。十三覆藏犍度,说犯僧残罪比丘行覆藏忏罪法。十四遮犍度,谓布萨说戒时,遮犯罪比丘,不听入僧中法。十五破僧犍度,说破和合僧及种种事法因缘等。十六灭诤犍度,说七灭诤。十七比丘尼犍度,说比丘尼之别行。十八法犍度,说比丘行法。十九房舍犍度,说房舍卧具法。二十杂犍度,说用钵剪爪等种种杂法。
其实,尸罗与犍度,止、作互通,因尸罗止持义多,犍度作持义多,故而分为二大部分。止持与作持,构成律宗的“持犯论”。如《行事钞》云: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则无怨,不顺有罪。二制止,作则有过,止则无违。言听教者,作与不作,一切无罪。”
文中的“听教”即“化教”。“化教”与“制教”的分别已在上节阐明。这段话的大意是,“化教”虽也有“作”与“不作”的情况,如听从教导或来听从教导;但不论如何,均无处罚的问题。而“制教”(戒律)则有二类,一为“应作为”者,作为则不犯罪,不作为就有罪了。二为“不作为”(禁止)者,作为则犯罪,不作为则无罪。针对这两种情况,又有“作犯”与“止犯”的分别:
“出家五众,内具三毒,我、倒在怀;鼓动身口,违理造境,名之为作。作而有违,污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对作恶法为宗。
恶既作矣,必不修善,是故第二,即明‘止犯’。
言止犯者,良以痴心怠慢,行违本受;于诸胜业,厌不修学,故名为止。止而有违,反彼受愿,故名为犯。此对不修善法为宗。”
文中“三毒”指“贪、嗔、痴”三种引起恶业的根本。“我倒”指无我而妄执有我的颠倒见,即无明之见。这两段话简单说来,就是违背上述的“制作”规定,即“应作为而不作为”,称为“止犯”;违背上述的“止作”,即“不应作为而作为”,称为“作犯”。对此二种“犯”如何避免,以保持洁净志行?于是又赅括出两个名词“止持”与“作持”。
“言止持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止持’戒。
二明作持。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以策勤三业,修习戒行,有善起护,名之为作(持如前解)。”
这两段话的意思是,“持戒”(守戒)行为分二种:“止持”与“作持”。“止持”是首先要做到外表“身、口”上不为恶行,并要持久贯彻之,常保“戒体”(良知、心灵)的光洁。“作持”是勤作应作的一切善事,并持久贯彻之。
综上所述,三对名词与“行为”及“判教”上的关系,可用下表来表示:
-止持--作犯--制止-
守戒行为- -行(制)教
-作持--止犯--制作-
律宗的“持犯论”远不止上述的“行为”分析而已,其理论并深及“戒体”、“戒相”种种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极为烦琐的“犯罪论”。此种犯罪分析,涉及佛教的“业论”及各戒条的“犯缘”、“犯境”、“犯相”种种细节,所以变得十分繁难。道宣的《四分律行事钞》卷八“持犯方轨篇”以及元照的《资持记》卷二十六、二十七对此问题作了详细的阐释。道宣最后感叹说:
“律宗,其为持犯。持犯之相实深,非夫积学洞征、穷幽尽理者,则斯义难见也。”
戒律之学,既称为“行教”,贵在易晓易行。持犯问题繁难如此,实易“昏迷后学”,难怪南宋以后律宗便衰微了。如何根据律宗的持犯理论,结合现代的机宜,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推出简明易行的持犯论,当今律学家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
3、通戒与别戒
虚空无际,大海无边,众生无量,草木无数,戒法亦无限。因而律宗立足于大乘,复将戒法分为通戒、别戒。
⑴通戒
所谓通戒,即七佛通诫“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亦指大乘的三聚净戒。它们体现了佛教戒律总的精神或原则。南山律师以圆教为旨归,故特为举扬大乘的三聚净戒:
1、摄律仪戒。戒律威仪,悉摄于此,为抑止一切诸恶之止持门。
2、摄善 法戒。诸善万行,悉摄于此,为积集一切众善之作持门。
3、摄众生戒,亦称饶益有情戒。荷负一切有情,遍施与饶益之恩德。
如《行事钞》云:
“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
《资持》云:
“三聚戒者,出缨络经,聚即总摄为义,小乘七聚,从教以论。菩萨三聚,摄行斯尽。 一、摄律仪戒。律仪禁恶,结业烦恼究竟断故,即止行也。二、摄善法戒。世出世间大小修证究竟修故,即作行也。三、摄众生戒。一切含识究竟度故,即四摄行,谓布施、爱语、利行、同事,亦名饶益有情戒。”
⑵别戒
所谓别戒,是指各种具体的戒规,佛经称之为波罗提木叉,此云别别解脱。如僧尼之具足戒,随机缘立制限,各有广中略三重。僧戒广则无量,中则三千威仪,八万细行,略则二百五十戒;尼戒广则无量,中则八万威仪,十二万细行,略则三百四十八戒。至于五戒、八戒、十戒、六法等,都是从具足戒中提出来的,诱导浅学以为具戒方便,称之为略戒。
依受戒的不同,佛弟子分为七类,称为七众。即比丘、比丘尼、式叉摩罗、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其中优婆塞、优婆夷二众为在家男女弟子,比丘、比丘尼、式叉摩罗、沙弥、沙弥尼五众为出家男女弟子。
比丘:又称苾刍、乞士、沙门等,特指受过具足戒的男性出家人。俗称僧、大僧、和尚等。
比丘尼:又称苾刍尼等,特指受过具足戒的女性出家人。俗称尼、二僧、尼姑等。
据戒律规定,受过具足戒的出家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僧伽,可穿三衣(袈裟),具有收徒、授戒、传法、接受俗人供养的资格。受具足戒年龄一般在20岁至60岁之间。
沙弥:特指已剃度、受过沙弥10戒,但尚未受具足戒的男性出家人。
沙弥尼:特指已剃度、仅受过沙弥10戒,尚未受过具足戒的女性出家人。
式叉摩尼:又名式叉摩那,义为学戒女。特指处于年满18岁、准备受具足戒、先修学两年六戒法阶段的沙弥尼。
优婆塞:译义近事男、清信士,特指皈依三宝、信奉佛法的在家男信众,通称居士、白衣。
优婆夷:译义近事女、清信女,特指皈依三宝、信奉佛法的在家女信众,通称居士、白衣。
以上为佛教的在家二众。他们可受三皈戒、五戒、八关戒斋、在家菩萨戒等,具有供养三宝,修学、护持、弘扬佛法的义务。
三皈戒:要求尽形寿皈依佛法僧三宝,永不皈依外道邪师、邪法与邪众。
五戒:要求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八关戒斋:要求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着香华鬘及香油涂身、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观听、不坐高广大床、不非时食。前八是戒,后一为斋,这是为在家人授的一种具有短期出家性质的戒法。
十戒:要求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着香华鬘及香油涂身、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观听、不坐高广大床、不非时食、不捉持生像宝物。这是沙弥、沙弥尼受持的一种戒法。
六法:染心相触(染心与男身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这是专为式叉摩罗(学戒女)授的一种戒法。
具足戒:这是比丘、比丘尼受持的一类戒法。依法藏部来说,比丘戒有250条,比丘尼戒有348条。其中分为八种或六种。
第一、波罗夷:有断头、无余、不共住等义。共有四条戒,即淫、盗五钱、断人命、大妄语。犯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就失掉了比丘的资格,不容忏悔,予以“不共住”驱出僧团的处罚。相当于犯死罪的人断了头,仅存躯干,不能复活。
第二、僧伽婆尸沙:译为僧残、有余,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必须急救。共有13条,如淫欲意与女人身相触(触女人)、为彼男女往来作媒(媒嫁)、无施主不乞处分而过应量作房(无主房)、无见闻疑三根,却谤他人犯重罪(无根谤)、破僧过不纳(破僧违谏)等。犯僧残中的任何一戒,能接受僧团的治护,便不失为僧的资格,这是仅次于波罗夷的重罪。犯僧残以下各篇的罪,都比较轻,就直接忏悔本罪,犯什么罪,忏悔什么。惟独这僧残篇的忏悔法不同,须经过多种程序。
三、不定:未定实犯,故名不定。此有二戒:屏处与女人坐,曰屏处不定;与女人露地坐,曰露处不定。
四、尼萨耆波逸提:译为舍堕。其事皆于财物上犯,今罚其财物往僧中舍,不舍则当堕地狱,故名。共有三十条戒,如蓄长衣过十日限,曰长衣;离三衣一宿,曰离衣;从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乞衣,曰乞衣;蓄长钵过十日限,曰蓄长钵。等等。
五、波逸提:此法无财物可舍,但乞忏悔,故云单堕。共有九十条戒。如知而妄语,言非称实,曰故妄语;作离间意,传彼此语,曰两舌语;知他有粗恶罪,向未受大戒人说,曰说比丘粗罪;自手掘地,若教人掘,曰掘地;以有虫水浇泥草,若教人浇,曰用虫水。等等。
六、波罗提提舍尼:译为向彼悔、可诃法,谓此罪应对众发露忏悔。共有四条戒。如无病于学家(即初果见谛,是有学之家)自手取食,曰学家受食;无病安坐僧伽蓝中受食,曰兰若受食。等等。
七、突吉罗:译为恶作。此戒轻微,为数众多,难持易犯,当顺心学,不结罪名,故又云众学或应当学。共有一百条戒。如:当齐整着三衣; 不得反抄衣行入白衣舍;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不得白衣舍内蹲坐; 应静默入白衣舍;应用意受食;应平钵受食;不得大抟饭食; 不得大张口待食; 不得生草叶上大小便涕唾,除病;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不得为叉腰者说法,除病;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不得携手在道行;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等等。
八、灭诤法:共有七种,用于解决僧团中的诤执。如面对判定,即令两诤人现前对决,或现前引证三藏教法决之,曰现前毗尼;忆念证明,即令余人忆念陈述,依之决当人之犯与不犯,曰忆念毗尼。等等。
以上八种亦可归纳为五种,称为五篇:一波罗夷,二僧残,三波逸提,即合前舍堕单堕为一,四提舍尼,五突吉罗,即恶作,合不定、众学、灭诤为一。亦可归纳为六种,称为六聚:一波罗夷,二僧残,三偷兰遮(译为大障善道),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罗。若将突吉罗分为恶说、恶作,则成七种,称为七聚。
比丘尼戒通常分为六种,即一、八波罗夷,二、二十七僧残,三、三十舍堕,四、一百七十八单堕,五、八提舍尼,六、百众学。若加七灭诤法,则为七种,共三百四十八条戒。
4、“性戒”与“遮戒”
律宗根据佛教戒律的性质,将它们分为二大类:“性戒”与“遮戒”,这相当于现代法学中的“罪质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戒律的道德性评价体系,充分体现了佛教戒律具有的高度的道德观。
那么,何谓“性戒”、“遮戒”?道宣《戒本疏》云:
“言性恶者,如十不善,体是违理;无论大圣制与不制,若作违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恶。是故如来制戒防约。若不制者,业结三途,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过制,从本恶标名,禁性恶故,名为性戒。”
这段话是说明“性恶(戒)”的定义与佛制此种戒的原因。它是说:有一些戒条,性质本属“恶”的,例如“十恶”(十不善,即“十善业道”的反面:杀、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嗔恚、邪见),其本性是违理的、恶性的,无论佛陀规定与否,均属有罪的。佛陀之所以仍然对这些犯行制定戒条,在防止犯性罪之人堕入“三途”(畜生、饿鬼、地狱三道),不复能为人,就无由修道了。因此,这种戒从其本质属“恶性”者,取名为“性戒”。
又云:
“如遮恶者,如伐斫草木,垦掘土地;威仪粗丑,不光俗信。圣未制前,造作无罪。由非正业,无妨福善。自制以后,尘染更深,妨乱修道,招世讥谤,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恶,前之性恶,能遮福故;亦可此恶,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
这段话是解释“遮恶(戒)”的意义、作用。它是说,伐斫草木,垦掘土地,不讲威仪等“遮戒”,在佛未制前不是什么罪恶。所以制定这类戒,为的是有利于修道者的威仪,免招俗世的讥评谤议,有利于让俗人信仰,否则会妨害修道和僧团的健康发展。故称为“遮”。
《戒疏》并进一步解释二戒的不同:
“有人解云:若论性戒,舍罪以求福。若论遮戒,舍福以求道”。
按前一“福”字,应指免受王法惩处的现世福及不堕三途恶道业果的来世福。后一“福”字,当指现世身、口的享受言。又云:
“故《智论》云:十善十恶,名为旧戒。五篇七聚,名为客戒。前十善恶,不假制有。若论篇聚,必假圣制。又《涅槃》云:菩萨持性重戒与息世讥戒等无差别。”
这是引《大智度论》及《涅槃经》所言,进一步阐明二戒的差别。其中可注意者,是“性重戒”与“息世讥戒”二名词。按《大般涅槃经》云:
“有二种戒:一者性重戒,二者息世讥嫌戒。性重戒,谓四禁也。息世讥嫌戒……是名菩萨摩诃萨息世讥嫌戒。善男子!菩萨摩诃萨坚持如是:遮制之戒与性重戒,等无差别。”
按“四禁”乃指“五戒”中的杀、盗、邪淫、妄语,或指比丘大戒之首的“四波罗夷罪”(淫、盗、杀、妄语)。称为“息世讥嫌戒”的遮戒,《大涅槃经》则列有36项;归纳以言:饮食方面(如不吃肉、不饮酒、不吃五辛等)、受蓄方面(如不得蓄马牛羊、金银财宝等)、行住威仪方面(如不坐高广大床、不贪睡、不看斗象跑马、不听歌唱音乐、不玩樗蒲博奕等)、不为俗命(如贩卖、耕种、看相卜筮、开店铺等)等。揆其内容,与《梵网》的大乘菩萨十重戒、四十八轻戒多为相同的。又原文所谓“持性重戒与息世讥嫌戒,等无差别”,乃指作为菩萨行,要求更为严格,无论性重戒或遮戒,都要没有差别地守持,即不可守此失彼之意。
《戒疏》再以问答的形式,更具体地解释二戒的效果:
“问:遮、性两恶,皆有二能。一能违制,一能妨道,云何为遮?
答:性罪三过:一、违理恶行,二、违佛广制,三、能妨道业。遮罪具二,非违理;故名为遮。” 最后又提出“佛法罪”与“世界罪”二名词,作为结论性判别:
“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后,畜财离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谓未制前,行杀、盗等。三、俱是者,制广(律)教后,犯淫、欺等。
以此义推,未制广(律)前,无问道俗,以无教违,随作性恶,但犯业行。……二人同罪,不受戒轻,受戒者重,违佛语故。”
综上所引文,律宗以“罪质”为标准,把犯戒之行为分为“性戒”及“遮戒”,即《涅槃经》所称的“性重戒”与“息世讥嫌戒”,又称为“世界罪”及“佛法罪”。这三组名词,意义是一样的。这种观念,与现代刑法学把犯罪分成“自然犯”(道德性犯罪)与“法定犯”(违背法令性犯罪)是若合符节的。
至于分“性罪”与“遮罪”的作用,主要涉及“舍戒”后果问题,以及与世俗道德关系问题,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5、通受与别受
这里的所谓受,是指对戒法的领纳接受,它有防非的心理功能。分为通受、别受,语出瑜伽戒本。通受指总受三聚净戒,别受则唯受律仪一戒,即律宗所立白四羯磨之作法,以唯识圆教之意业所受五戒、八戒、十戒和具足戒等。尤其受具足戒,必具三师七证,行羯磨作法。所谓三师,一为戒师,主持授戒的人;二为羯磨师,读表白及羯磨文的人;三为教授师,教授受戒者威仪作法的人。所谓七证,指七位如法为作受戒证明的僧人。羯磨,义为作法办事。从授戒程序来说,首先由羯磨师起立,读表白文,告白其事,求众僧之协赞,称为一白。然后三次唱读羯磨法,求众僧之量可,称为三羯磨。第三唱完毕,受者即得无作戒体。合一白三唱,为一白三羯磨,略称白四羯磨。如《业疏》云:
“若情事殷重,和举转难,如受忏大仪,治摈重罚,故须一白牒陈,三羯磨量可,方能成遂。故曰白四,亦以一白三羯磨通为四也。”
6、“制教”的四条纲要--“四科”说
“制教”的有关理论,除以上所述外,律宗又把全部戒律问题归纳为四条纲领,名为“四科”来研究。所谓“四科”,即“戒法”、“戒体”、“戒行”及“戒相”。
⑴戒法
“戒法”,从宏观来说,泛指佛陀的“制教”,主要为律藏所揭示的内容。有关“戒法”所涉及的问题,道宣广引各种经论,分作如下七门来解说。
①圣道本基门
《成实论》云:“戒如捉贼,定如缚贼,慧如杀贼。 三行次第,圣贤行之”。《四分律》云:“为调三毒令尽故,制增戒学”。《大智度论》云:“若无此戒者,虽诸苦行皆名邪行”,即经云:“诸善功德皆不得生”。
这是说明“戒法”确是圣道的基础。
②戒有大用门
夫三宝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师训;诸行之归,凭贤圣之依止者,必宗于戒。故结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见》云:“毗尼藏者,佛法寿命。毗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结之。所以尔者,余经但泛明化迹,通显因果,事随理通。言无所寄,意实深远。昏情未达,虽欲进修,鲜得其要,多滞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强。凡所施造,并皆粗现。以人,则形服异世;法,则轨用有仪;住,既与俗不同;杂行,条然自别。由世随相有,法遂相成,便能纲维不堕于地。
说明戒法奉行时,有立竿见影之效果,故弘扬佛教必先从此着手。
③略解名义门
依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毗尼,此翻为律。二言尸罗,此翻为戒。三言波罗提木叉,此云处处解脱。律者,法也,谓犯、不犯、轻、重等法。《大智度论》云:“戒者,秦云性善也。”又《善生经》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四分律》云:“木叉者,戒也”,此因从果为号也。
这段是引各类经典以诠释“戒法”各种名称的。
④具缘不同门
若论末代,唯论羯磨一受。必藉因托缘,便能长立。
依《资持记》释,佛陀在世时,受戒法的方式有多种;佛灭后,出家众的受戒,唯有依羯磨法的一种。总之,这是简述各种戒(七众戒)的授受方式的不同。
⑤优劣有异门
由立此门,知戒是胜缘,入道之要,便能护持,无失于相也。《萨婆多论》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现,教胜。禅无漏戒,一切时有。……木叉戒者,被及七众,绍续三乘三宝三道,住持功强;余二无能,故劣。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余禅戒者,外道亦有。”
这是比较“木叉戒”、“禅戒”及“无漏戒”的优劣,其旨当在使佛门弟子知所优劣,从而能护持木叉戒法。
⑥重受通塞门
《成实论》云:“有人言,波罗提木叉有重受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仪;随得道处,便得律仪;而本得不失,胜者受名。”其七善者,谓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禅戒、定戒、道共戒也。
这是说“戒法”能否重受的问题。凡已受戒(如受具足戒),原则不应重受。但若对原所受者有怀疑,为求增胜,则应重受。
⑦震岭受缘门
这门是记戒法传入中国的简要历史。
从以上“七门”所说的内容,不难窥见道宣所谓“戒法”,并非指具体的戒条,而是凌空地、间接地从其功能、词义、受戒方式、与其他戒的比较及戒律传入中土之历史诸角度来论述的,是构成律宗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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