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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聚淨戒論菩薩戒的時空效應


释圣严法师著

一、佛戒的起源
二、菩薩戒的重點及其人間性
三、由約而繁的菩薩戒
四、彈性的三聚淨戒
五、涵攝的三聚淨戒
六、既難且易的三聚淨戒
七、由易而難的三聚淨戒
八、有收有放的三聚淨戒
九、結論
十、注解


  菩薩戒是聲聞律儀戒以外的別解脫戒,乃是大乘佛教為菩薩所設。聲聞戒共有三歸、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在家佛教徒僅受至前三種,出家佛教徒則可受至第五種。菩薩戒不屬於聲聞律儀,所以在家人亦得受持;菩薩戒可含攝聲聞律儀,故大乘佛教的出家人都應受持。
  菩薩戒以觀空為著眼,以淨心為宗旨,以發無上菩提心為基礎。所以菩薩戒既可涵攝一切佛法,也可執簡御繁,僅用三句話來包括,那就是三聚淨戒的(1) 律儀戒、(2) 攝善法戒、(3) 攝眾生戒。亦即是止惡、行善、利益眾生。
  三聚淨戒的內容,淵源於《阿含》聖典,經過大乘的《般若》、《涅槃》、《華嚴》、《維摩》等經的醞釀,至《瑜伽師地論》而集大成,出現了輕重戒相的條文,以及授戒悔罪的儀則。再經《瓔珞》及《梵網》二經,而使菩薩戒的弘揚,盛行於中國、新羅、日本。
  三聚淨戒的規定,既可約也可繁;既是難受難持,又可使人覺得易受易持。其內容既有緊收,也有寬放。故可因應時空的需要而舒卷自如。在俗則俗、在僧則僧,能高則高,不能高便求其次。若能把握住三聚淨戒的基本原則,如三歸、五戒、十善、十重禁戒等,便可遊刃有餘地,靈活運用於久遠廣大的時空之間。


一、佛戒的起源

  戒的定義:在消極方面是不許作,積極方面是必須作。因此它有規約及法令的含義。故在原始聖典中,被稱為「律法」。在大乘聖典中,菩薩戒的含義可與菩提心、悲願、弘誓相通。
  善男信女,若要成為佛教徒,起碼的條件,是先得發心盡形壽歸依三寶,名為淨信三歸優婆塞或優婆夷。這是為了自願建立佛教徒身分,必得信仰佛、法、僧三寶,奉事三寶、修學佛法。進一步則加受殺生、偷盜、邪淫、妄語、飲酒的五戒,完成佛教徒的生活軌範和道德行為的標準。可知三歸雖未以戒命名,確有戒的實質內容。
  通常認為三歸五戒僅為個人自修身心,自求自利,自得解脫, 其實, 從原始聖典的,《雜阿含經》卷三十三,第929 經,即有利他的明訓: 作為一個三歸優婆塞,必須有信、有戒、聽法布施。並說了八安慰法及十六法,用來自安安他,(l) 便是自利利他的大乘精神。
  由於佛教徒的身分,有在家、出家,他們必須遵守的生活軌範,也就有其差別。不過,最初的在家弟子,僅有三歸;最初的出家弟子如五比丘,也沒有比丘戒的條文。然而五戒本為一般人的道德行為,為了在家弟子的生活行為有所約束,故於後來要求歸依三寶的人,也該受持五戒。在出家的僧團中,由於分子漸多漸雜,也必須用戒條約束,故有制戒的必要,直到釋尊涅槃時為止,尚在制戒及修訂再修訂中。但是,出家僧團有男有女,有大有小,於是分別制成了由小而大、男女有別的出家戒。又有許多在家弟子,雖不能出家,卻希望有分日受持出家戒的機會,以種解脫因緣的善根,而有八關齋戒的制定。因此有了在家出家的七眾戒別:在家的男女二眾,有三歸、五戒、八戒;出家的男女小眾,有十戒、六法;男女大眾有比丘戒、比丘尼戒。所謂在家二眾,即是優婆塞、優婆夷,均可受持三歸、五戒、八戒。出家的小眾是沙彌及沙彌尼,均受十戒,以及式叉摩那尼受六法;比丘戒及比丘尼戒,各別受持二百五十戒、五百戒。
  在釋尊之世,所教的任何一法,有其自利功能,也必有其利他功能。然於釋尊涅槃之後,特別是部派佛教時代,佛教在學問方面重視學究式的組織及論辯,在實踐方面傾向於形式的、消極的自我解脫。漸漸脫離了對於現實社會的啟導及苦難眾生的救濟。
  事實上,佛陀為僧眾制戒,乃是應時應地而作適當的規定,例如《五分律》卷二十二,佛陀曾說:「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2) 此在戒律史上被稱為「隨方毘尼」,也就是由於地域的不同,比丘應當以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及法律為原則。
  又在釋尊入滅之前,於《長阿含經》卷四第二《遊行經》中,一方面再三叮嚀,弟子們應當以佛所說的經戒作依怙,一方面聲明持戒的尺度是從嚴要求,從寬處理。例如規定不得與未受誨的女人相見,萬一相見了也勿與談話,萬一說了話,便自撿心。並且告知阿難尊者:「自今日始,聽諸比丘,捨小小戒。 」(3) 所謂「小小戒」,在《毘尼母經》卷三又名「微細戒」,那是在佛滅之後結集三藏的大會上,阿難稟告摩訶迦葉,說他親從如來聞如是語:「吾滅度後,應集眾僧,捨微細戒。」可惜阿難忘了問佛,佛所制戒,究竟那些算是微細戒。結果摩訶迦葉請大眾作決定,有人說除「殺、盜、淫、妄」的四根本戒之外,其餘皆屬微細戒,乃至有人說除了九十條威儀戒之外,才算微細戒。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最後始由摩訶迦葉作結論說:「汝眾所說,皆未與微細戒合。隨佛所說,當奉行之,佛不說者,此莫說也。」(4)
  由於保守的上座比丘們,將佛制的律法變成具文的教條形式,便疏忽了佛法的目的是在於空慧的體證。但是,實踐的佛法又不能不以戒的精神來作為行為的規範,例如原始聖典中說,弟子們由四不壞淨, 亦名四不壞信( 佛、法、僧、戒 ),始得不墮三惡道中。(5) 又說依四不壞淨修習六念( 佛、法、僧、戒、施、天 ),以及聖弟子們由於具足了戒、 定、慧、解脫、解脫知見等五法, 所以堪受世間供養。(6) 可知,持戒而落於形式化,固非佛法化世的本旨,如說廢棄戒律來修證佛法,也非佛法的正見。故到初期大乘的《般若經》,即不談戒相條目,而側重於法的實踐實證,一方面以空觀而實證空義,同時也以所學所證勸化他人,此種教說,在《雜阿含》中也屢見不鮮。此在大乘經中,便被稱為菩薩道的行者。著眼於內心的實證,乃把持戒的精神,先從內心紮根,其中基本的要求便是落實於「空」的理念。後來的人所說,聲聞戒重於身口的行為,菩薩戒尤重於心意的行為,因即在於此。例如《小品般若經》卷八〈無慳煩惱品〉,謂若菩薩學習般若波羅蜜多,則不應生起煩惱心、慳心、破戒心、瞋惱心、懈怠心、散亂心、愚痴心。 又說:「菩薩學般若波羅蜜,皆攝諸波羅蜜。 」(7) 這是說,菩薩道重於智慧,智慧屬於心的功能,若求智慧,先除七種心,雖在七種心之中,特別舉出破戒心,破戒以心為重。事實上,既是明言不應生起七種心,七種心的任何一種,無一不具有菩薩戒作用了。


二、菩薩戒的重點及其人間性

  戒的定義既是應作的必須作,不應作的不得作,則不論是否以「戒」為名,凡是聖典中提及菩薩「應行」、菩薩「不應行」的,均當視作菩薩戒的內容。例如《小品般若經》卷六〈大如品〉的末段有云: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若菩薩欲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應云何行?佛言:於一切眾生;應行等心、慈心、不異心、謙下心、安隱心、不瞋心、不惱心、不戲弄心、父母心、兄弟心、與共語言。(8)
  大乘菩薩戒的精神,首重發無上菩提心,菩提心的重點在於利濟眾生,故對菩薩的要求,不僅不應自惱惱人,更進一步,凡對於任一眾生均應生起利濟之心。若不如此,即與菩薩所發的無上菩提心相違。但其雖然如此,仍須與空慧相應,故在《大品般若經》卷二十三〈六喻品〉中說,菩薩「能具足無相尸羅波羅蜜具足戒,不缺、不破、不雜、不著。」因為持戒目的,不為人天褔報,不為二乘聖果,乃為入菩薩位,供養諸佛,成就眾生。(9) 此處所云具足戒,不是指的比丘、比丘尼戒,而是菩薩應當具足無相戒,所謂無相是指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於此四相,不缺、不破、不雜、不著、便是具足戒。同品又云:「能具足尸羅波羅蜜,已攝一切善法。」(10) 何謂一切善法?同品的說明,是指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聖道分、四禪、四無量心、四無色定、八背捨、九次第定,佛十力、四無所畏、四無礙智、十八不共法。(11)
  從以上所舉《般若經》的菩薩戒內容來看,實已具備了三聚淨戒的架構, 那就是 1. 利益諸眾生、2. 具足無相戒、 3. 修習眾善法。因為大乘菩薩戒的基本精神是求無上菩提,範圍極廣,而以利益眾生為重,故於《大般若經》第五八四卷第十二會〈淨戒波羅蜜多分之一〉說:「若諸菩薩,捨本 ( 發無上菩提心 ) 誓願, 應知是為菩薩犯戒。 」(12) 又說: 「若諸菩薩雖處居家而受三歸,深信三寶, 迴向無上正等菩提,是諸菩薩,雖復受用五欲樂具,而於菩薩所行淨戒波羅蜜多,常不遠離,亦名真實持淨戒者。」又說:「若諸菩薩雖復出家受持淨戒而不迴向無上菩提,是諸菩薩定不成就菩薩淨戒。」(13) 從這三段話可以明白,菩薩捨無上菩提心者,便是犯戒,雖持一切別解脫戒,而不迴向無上菩提心者,皆不名為受持菩薩淨戒。
  到了《妙法蓮華經》卷四〈法師品〉說,佛為教化成就菩薩,開示《法華經》;如來滅後,欲為四眾廣說這部《法華經》,應當告訴他們:「是善男子善女人,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接著解釋:「如來室者,一切眾生中,大悲心是;如來衣者,柔和忍辱心是;如來座者,一切法空是。安住是中,然後以不懈怠心,為諸菩薩及四眾,廣說是法華經。」(14) 如來室、如來衣、如來座,即是大悲心、柔和忍辱心、一切法是空。此被後人稱為「三軌戒」,這三條律則之中, 是以 1. 無相的空觀為基礎,2. 無上菩提的大悲心為原則,3. 柔忍修善法為根本。 也可以說,這是《法華經》的《三聚淨戒》,衹是著重於菩薩化世精神,故未列入律法中的七眾律儀戒。可是,菩薩行者若無身口二業的行為準則,也是不妥當的,故在《法華經》卷五《安樂行品》便說到,菩薩除了住忍辱地,不暴不驚,觀諸法實相而不分別之外,也不宜親近國王、王子、大臣、官長、不親近外道梵志、不造世俗文筆讚詠外書,不蓄豬羊雞狗,若入他人家中,不與小女、處女、寡女共語。(15) 其實這些規定是為出家菩薩而說,其中若干規定,即是比丘戒的內容。《法華經》為了不使出家菩薩矯枉過正,僅重視大乘的空觀及菩提心,故以身、口、意、誓的四安樂行來匡正,以示不得廢棄出家律儀。
  另對在家菩薩,亦不得僅僅重視內在的發菩提心及空觀的體驗,而忽略了僧俗之間的倫理關係,此如《仁王般若經》卷下〈囑累品〉,即有明文要求:凡為國主者,不得制作法律,令出家弟子,不許出家修行正道,不准造佛塔像,也不得白衣高座而比丘地立。囑咐國王及諸王子百官,護持三寶,否則王者信佛,而反毀三寶,便如獅子身中蟲,自食獅子肉,災禍即會降臨了。(16)
  在《華嚴經》系統的《十住經》卷十《離垢地第二》,則具體地主張修十善道。當時金剛藏菩薩對解脫月菩薩說:菩薩欲住第二離垢地者, 1. 當離一切殺生,常起慈悲心;2. 離諸劫盜,常自滿足;3. 離於邪淫,自足妻室; 4. 離於妄語,常真實語;5. 離於兩舌,無破壞心;6. 離於惡口,和柔具足;7. 離於綺語,常知時語實語;8. 不貪他物,不作是念我當取之; 9. 離於瞋害心、嫌恨心、迫熱心等,常於眾生求好事心、愛潤心、利益心、慈悲心;10. 離於占相,習行正見,決定深信罪褔因緣。離於諂曲,誠信三寶。(17)
  十善道法又名十善戒,是通於大小乘的別解脫戒,一般說,五戒十善是人天果報的善法,然於大乘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不獨是消極的不作十惡,更當要修十善。例如不殺眾生,且當常於眾生起慈悲心,便是菩薩戒的精神了。在《十住經》中所舉十善戒的每一戒,都賦有積極利生的意義。考察此處十善戒的內容,身三口四的前七條戒目與通常的相同;八、九、十的三條,屬於心意行為也相同,只是其內容更為繁富。足見菩薩十善,固重於身口的行為,尤重於心意的行為,並且特別標明行十善者,當「習行正見」和「誠信三寶」。故此又回到阿含經所示四不壞淨的原點上去了。那就是菩薩首應具足正見,歸敬三寶,成就聖戒。
  從在家菩薩的立場看十善戒,實已涵蓋了菩薩三聚淨戒的內容,因其十條戒目之中,有的每條皆具三聚功能,有的具一或二,所以若能十善具足,律儀、善法、利生的三聚淨戒,也同時具足。無怪乎龍樹菩薩的《大智度論》卷四六說,十善是總相戒,其餘無量戒為別相戒。(18)
  十善戒是為在家菩薩而設,若與殺、盜、邪淫、妄語、飲酒五戒比較,少了一條飲酒戒而多了三條心意戒。飲酒本身不是罪惡,只是為了防止由於飲酒而可能促成前面四戒的犯行,所以在家佛子不許飲酒。可是在《未曾有因緣經》卷下,記載了一樁趣事:衹陀太子先受五戒,後聞十善,便向釋尊要求,准許他捨去先受的五戒,改受十善。原因是五戒中的飲酒戒難持,他有許多豪客,常常帶著酒食,與他共相娛樂,不過他未因飲酒造惡,相反地「得酒念戒」,所以雖有歡樂未放逸。釋尊聽了,不僅未予呵責,反而稱道:「善哉善哉,衹陀! 汝今已得智慧方便,若世間人,能如汝者,終身飲酒,有何惡哉。如是行者,乃應生褔,無有罪也。……若人飲酒,不起惡業,歡喜心故,不起煩惱,善心因緣,受善果報。汝持五戒,有何殃乎。」(19) 這段經文,並不表示五戒可以去掉一戒,而是說,若能「得酒念戒」,不起惡業,心生歡喜者,仍未破戒。結果衹陀太子未捨五戒,而增受十善。
  可是十善戒也非容易受持,特別是菩薩所重的三條心戒。此在《末曾有因緣經》卷上,記載釋尊的生父閱頭檀王請示佛陀:「十善行法,心道三法,難得護持,當云何受,令不漏失? 」佛也同意此說,故不要求,經常保持三條心戒清淨,立即宣說了三時持戒法:「從晨至食,名為上時;經一食頃,名為中時;行百步時,名為下時。」(20) 受了十善戒的人,若能經常不犯三條心戒,已是大解脫者,一般凡夫,但求隨力守持,若從早晨至午餐的階段,心意保持清淨而與菩薩道相應者名為上時持戒;頓飯工夫,保持清淨者名中時持戒;乃至僅於行走百步的短時間內,保持三條心戒清淨,名為下時持戒。
  從《未曾有因緣經》所載的以上兩例,可以證明菩薩戒持戒標準,極富於人間性。不像七眾律儀戒那樣,被結集者規定得動彈不得,以致形成戒律精神的僵化,無法伸縮自如,失去了因應時地變遷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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