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is_home()){ //这里描述在前******* $description = "西园寺和研究所发布相关新闻法讯的官方平台"; $keywords = "西园寺,佛教,佛学院,法讯,心理咨询"; } elseif (is_category()){ $keywords = single_cat_title('', false); $description = category_description(); } elseif (is_tag()){ $keywords = single_tag_title('', false); $description = tag_description(); } $keywords = trim(strip_tags($keywords)); $description = trim(strip_tags($description)); ?>

位置: 首页 > 三风建设 > 戒幢春秋 > 早期佛教制戒伦理初探(三)

早期佛教制戒伦理初探(三)

发布日期: 2024-01-16 浏览量: 171 次浏览

二、从对治四种违戒之因,

看佛教戒律的主体功能

以《四分律》为中心

(续前)

2、对治放逸

所谓放逸,其实是一种由懈怠及贪嗔痴烦恼而引发的不乐勤修善品、不能防护恶法的纵荡散漫之状态。在个体修行的过程中,有些修行者放逸的习气会格外的增上,导致种种行为问题,不光是障碍自身修学,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佛陀制戒有一部分也是重点针对了放逸的问题而加以施设。

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四分律》卷 12 中所载,六群比丘到比丘尼僧团为尼众说法,却“不与说戒论、定论,乃至不处愦闹,十二因缘论,但为说王者论,乃至思惟俗事入海论,乃复戏笑或歌舞”,由此引发了大爱道比丘尼等上座尼的不满。佛陀知道后,即为制定戒条,禁止僧不差即擅自教授比丘尼的行为,并且规定教授比丘尼的比丘必须成就十法: 戒律具足、多闻诵二部戒利、决断无疑、善能说法、族姓出家、颜貌端正、比丘尼众见便欢喜、堪任与比丘尼众说法劝令欢喜、不为佛出家而披法服犯重法、若满二十岁若过二十岁。

从此条戒的记载来考察佛陀的制戒伦理,就会发现,他并没有直接针对六群比丘的放逸行为本身制戒,而是从其反面,即具备了怎样素质的比丘才有资格教授比丘尼来安立戒条。推其原因,想必是因为放逸行为的表现太多,如果只从行为事相上遮止,那将是没完没了、遮之不尽的;若只是规定一句“不得放逸”,也会过于宽泛模糊,难以起到实际的制约效果。而当界定了“十法”之后,就相当于遮止了达不到十法素养之外的一切人。

另外,佛陀也发挥僧团监督管理的力量,规定只有为僧团所差的如法比丘才能获得教授尼众的资格。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界定明确的条文从根本上规范和制约放逸比丘的不如法行为,不致于让他们的放逸行为对僧团的清净和合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能彰显如法具德的上座比丘在僧团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令放逸比丘更容易生起惭愧心,产生见贤思齐的教化力量,从最大程度上对治了放逸问题。

3、对治不敬重

戒律行持的过程中,有部分不如法的行为实际上也和心态有关,源自于对戒法、对僧团缺少了足够的敬重之心。这种情况下,个体自身的惭愧心和信心已经失去了规范言行的力量。即使是面对佛陀已经设立的戒条,也有可能遭遇到违戒者的忽视和反抗,拒不承认自己的过失、不肯忏悔,甚至执持邪见不舍。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于僧团的大众威德施加管理和处罚的效能,才能对违戒者产生强有力的管制之力。

例如,在律藏中,阐陀比丘自恃与佛陀的特殊关系,心怀傲慢而不接受他人的劝谏:“时阐陀比丘犯罪,余比丘语言:汝犯罪,见不?答言:不见。……诸比丘语言:汝有罪,忏悔。答言:不忏悔。” 类似这种情况,单纯的只是运用戒条来规范和管理已经无能为力。佛陀因而设立惩治处罚的羯磨制度:“听众僧与阐陀比丘作不见罪举(不忏悔举)白四羯磨”。一旦被僧团用羯摩法制罚,就不仅是违犯戒条犯了戒罪的问题,还将被剥夺各种僧团生活中的权益:“作不见罪举羯磨已,有五法不应作:不得授人大戒,乃至不得与善比丘共斗。”

实际上,根据律藏记载,一般来说,被处于呵责羯摩等制罚羯摩之后,会被剥夺三十五事。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将此三十五事,归纳为七类:

夺其眷属(一不应授人大戒、二不应受人依止、三不应畜沙弥、四不应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应往);

夺其智能(一不应说戒、二若僧中问答毘尼义不应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应作、四若僧中简集智慧者共评论众事不在其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应作);

夺其顺从(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还、三亲近比丘、四不应近白衣外道、五应顺从诸比丘教不应作异语);

夺其相续后犯(一不应更犯此罪余亦不应犯、二若相似若从此生、三若复重于此、四不应嫌羯磨、五不应诃羯磨人);

夺其供给(一若善比丘为敷坐具供养不应受、二不应受他洗足、三不应受他安洗足物、四不应受他拭革屣、五不应受他揩摩身);制其恭敬(不应受善比丘礼拜、合掌、问讯、迎逆、持衣钵等);

夺其证正他事(一不应举善比丘为作忆念作自言、二不应证他事、三不应遮布萨、四不应遮自恣、五不应共善比丘诤)。

以上三十五事基本覆盖了僧团生活的各项权益。《四分律》中为阐陀所作的不见罪举白四羯摩所制的“五法不应作”,正是从三十五事的第一条不得授人大戒,到最后一条不得与善比丘共斗。表明实际上对他的制罚是涵盖了七个五法,遮止了所有的三十五项权益。

除此之外,被制罚者还要在僧团集体面前作忏悔:“彼不见罪举比丘,众僧若在小食大食上、若说法若布萨时,应往众僧中在一面住,偏露右肩、脱革屣、右膝着地,合掌白言:大德!受我忏悔,自责心意,从今已去不敢复作。” 并从僧团乞解不见罪举羯摩。直到僧团根据犯戒者的表现,认为已经有足够的认错态度,才可以在僧团大会上为作“解不见罪举白四羯摩”,解除制罚。

除了剥夺三十五事的惩处方法之外,按照《五分律》的记载,僧团还有更严厉的制裁“梵坛法”:

梵坛法遮止七众弟子不得与犯戒者有任何的来往交谈,这使他受到所有人的孤立,体验到在群体里的 “社会性死亡”,这对一个人的冲击是极大的。即使像阐陀这样傲慢不羁的比丘也不得不低头屈服。梵坛法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被记载为“默摈”,认为是佛陀在入灭前为阿难请问所作的回答,用于对刚强比丘阐陀的调伏。但实际上,对恶性比丘采用弃舍的方法来加以教化,应该是佛陀早已有之的思想。

在《杂阿含经》中有一段佛陀与聚落主的对话即是对此的明确解说:

未完待续

...

排版 | 智畅

图片 | 网络部摄影组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扫码关注 西园戒幢律寺

<微信服务号>

地址:苏州市留园路西园弄18号

电话:0512-65349545(客堂) 65511746(弘法部)

信箱:admin@jcedu.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