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完美的世界里活出完美 —— “法、理、情”的平衡(下)

摘 要

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首先都要开启出一种自我关怀。关怀自己同时也理解他人。因时、因地、因人,能够做出最有智慧的和慈悲的抉择,这样可能才是最好的。

续前——

如果我们不了解法、理、情的平衡关系,有的时候我们就会得理不饶人:我有理,那你就不行。有的时候我们又会被法则所困扰,有的时候我们的情没有被满足,我们也会很受伤。

所以大家以后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从法、理、情三个角度来思维。因为大家都还不是圣人,都有我执和贪嗔痴,在这个层面的世间关系中,缺少了任何一种维度的理解,都很难处理事情。

密集禅营中,我们大家在这里接受法工们的管理和协调,室友之间也有很多的互动。虽然要求大家止语,但是其实无声的互动还是很多。大家在一个屋里边,什么时候洗澡,什么时候起床,都要有一种默契和配合,其实里边都牵扯到法、理、情。如果我们处理不好,很可能就会起烦恼,或者打扰到别人,禅修会有波动。

所以既然来修慈心禅,我们在这几天也从法、理、情三个方面来思维。我们在寮房共住、接受管理、在道场生活的过程中,既理解自己也理解别人,找到相对平衡的相处模式,这非常重要。

在生活中,一个团体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和合。我们知道佛陀入灭之后,迦叶尊者主持了经典的结集,共有五百阿罗汉结集三藏典籍。在结集三藏的过程中,是有很多故事的。

阿难当时还没有证到阿罗汉,他就没有资格参加,因为阿罗汉才没有烦恼,绝对清净。但是阿难是佛的侍者,他听过佛陀所有的教法,还必须要参与。好在阿难还是不负众望,在僧团结集的前夜,他终于证到了阿罗汉。

他一整晚上都在行禅,最后疲惫不堪。当他躺下来想要睡觉的时候,他一下子放松了,就在要躺没躺的那个过程中,他证到了阿罗汉。这也是阿难的一个不可思议,一般人要么是坐着证悟的,要么是站着证悟的,躺着证悟也可以,没有人在躺下一半的时候证悟的。

阿难证悟了之后,他就获得了参加结集经典的资格。但是在结集之前,迦叶尊者就指出了阿难的七个错误,要求他忏悔。阿难对每一条过失都作了解释,并说:“我于此中不自见有罪,信大德故,今当忏悔!”虽然并不认为是自己真正有过失,但是出于尊重大德的原因,我向大德忏悔。

我们从律藏里记载的这个过程就能够看出,有的时候在僧团里为了僧团的和合,哪怕我们是有理的。像阿难,每一条他都有道理,在他当时的情境之下,不是因为烦恼,而是因为他的智慧不够、因为受到魔的覆障、有些是意外原因。但是即使阿难在法和理上面来讲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为了和合的原因,他仍然愿意去忏悔。

当他做了这七个忏悔了之后,整个五百结集才能够如法进行。因为按照戒律来讲,如果阿难这时候拒不忏悔,那么就会造成僧团的矛盾。一旦僧团有了矛盾,就没有办法完成经典的结集。

虽然迦叶尊者提出这七条,是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认为这些行为是不恰当的,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心态和出发点以及实际情境,但就像我刚才讲到的法、理、情,这时候阿难尊者不是从法跟理上面来纠结,他是从情上来考量,就是为了僧团的和合、为了对大德的尊重。

其实,跳出来看,出家戒中很多戒条的制订,都是出自于对当时印度的社会环境和人文背景的尊重,而不是这些行为本身有什么邪恶或不对,那这也是从法、理、情中“情”的层面的一种理解和通达。这样僧团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之下,才能更好的融入,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如果我们掌握了法、理、情,我们才能够把一些问题想清楚、处理好,在生活中才能获得这样的智慧。不然如果纠结在任何一点,那可能都会阻碍我们人际关系的通达,引发自他的烦恼,甚至造成我们生活修行的障碍。

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首先都要开启出一种自我关怀。关怀自己同时也理解他人。因时、因地、因人,能够做出最有智慧的和慈悲的抉择,这样可能才是最好的。

佛法的智慧其实是蛮深的,戒、定、慧三学学问都非常深。今天稍微跟大家分享一点戒学的内容。如果我们不掌握戒学的智慧,我们的定学和慧学是修不上去的。因为你的心会动荡,会纠结。但是一旦了解了戒学,就能够从从容容的生活,在这个不完美的世界里做到完美。

(全文完)

录音整理 |心惠

校对 | 一心

排版 | 果甚

图片 | 道强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和《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公布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全文转载自“统战新语”官方号】

11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0号公布了《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第21号公布了《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共5章31条,明确了开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工作的主体和各相关方职责,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的条件要求、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共5章27条,明确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对宗教院校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条件要求、申请程序,以及宗教院校学生取得学衔的条件要求、授予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和《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衔授予工作,对于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提升宗教教育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促进我国宗教健康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和《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全文如下。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职称适用于宗教院校。

第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及聘任(用)制度。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五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和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工作。

宗教院校负责本校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讲师、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副教授、教授及相当于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宗教院校教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

(三)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能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与交流;

(六)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具备相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拟任教的宗教院校提出申请。宗教院校审核后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拟在全国性宗教院校任教的,应当直接向全国性宗教院校提出申请,由全国性宗教院校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适用。

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认定工作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由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从事教学工作二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第十六条 申报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三)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水平。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宗教院校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或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或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四)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编写、出版过著作、教科书。

第十八条 申报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科研、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或精通古汉语或民族语言;

(四)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教科书。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教学、研究或宗教学修等方面水平优异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二十条 各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结合本宗教实际确定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助教、讲师职称的评审,由所在宗教院校负责办理,并报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评审,由宗教院校提出初审意见,经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全国性宗教院校的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助教、讲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所在宗教院校颁发。副教授、教授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在全国宗教院校范围内适用。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聘任(用)制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事业单位性质的宗教院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宗教院校应当及时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宗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宗教院校和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其教师资格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取消其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节严重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的;

(四)品行不良、学术不端、个人社会征信缺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宗教院校任教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被取消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宗教院校或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或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资格认定或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认定或评审的结果无效。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或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有违反资格认定或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认定或评审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认定或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其资格认定、职称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藏传佛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结合藏传佛教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

宗教院校学衔名称一般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衔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院校学衔名称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宗教院校的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衔。

第五条 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衔,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衔。

第六条 依法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适用于宗教院校。

第七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

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和宗教院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衔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实施细则和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十条 授予学衔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衔授予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宗教院校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

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实施细则和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宗教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对同意授予学衔资格的宗教院校,颁发宗教院校学衔授予资格证书,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依据可授予的学衔,设立相应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

宗教院校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该宗教院校提出,经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后,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可直接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衔。

宗教院校的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衔或博士衔提出意见,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已取得博士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可以授予国内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衔。授予名誉博士衔应当由宗教院校提名,并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十六条 爱国爱教,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在宗教院校接受宗教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毕业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衔。

第十七条 完成本科层次宗教教育学业,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衔:

(一)系统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第十八条 完成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学业,通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衔:

(一)掌握本宗教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完成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学业,通过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博士衔:

(一)掌握本宗教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二)具有独立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及阐释教理教义教规的能力。

第二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学衔,具体标准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经宗教学衔工作小组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衔的学业水平,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可停止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衔授予资格,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衔,发现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授予单位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士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学衔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委员会成员或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衔工作小组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学衔授予工作、重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资格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学衔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院校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第二十五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已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日禅 | 苏州西园 · 观自在禅修营 —— 报名开始啦!

西园观自在 · 七日禅

禅修营报名开始啦!

【 什么是禅修?】

禅学也称心学,它是关于心的培育、心的调整、心的训练的专业技术。

没有经过训练的心,就像一片没人管理的荒原,要么非常荒凉,要么杂草丛生,甚至可能还会有很多毒草或害虫,会给心灵世界带来痛苦、烦恼,伤害自己和别人。

禅修的过程是我们梳理、净化心灵世界的过程,让这片荒原得到开垦、灌溉,让美好的植物能够健康茁壮成长。经过有效禅修的心灵,一定是一个高品质的心灵,所以禅修是非常重要的。

2024年11月 18~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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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自在禅修营 · 七日禅

【报名须知】

1. 爱国爱教,自觉遵守禅修纪律和寺院相关规约。

2. 身心健康,年龄22—60周岁。

3. 禅修期间全程保持止语,避免使用任何电子产品,不做与禅修无关的活动;衣着朴素,宽松整洁;不携带护身符、念珠等宗教物品。

4. 报到时,需持个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5. 本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路费自理。

6. 本活动未成年人谢绝参加。

7. 详细要求请参阅报名链接。

【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11月5日(报满截止)

【录取通知发送时间】

即日起至11月12日

【报名方式】

复制以下链接在浏览器中打开:

https://oa.jcedu.org/c/?fid=sOLxD1

如有疑问,请咨询西园寺弘法部

电话: 0512-65511746

不同场合下,法则、道理、感情的平衡(中)

摘 要

在生活实践过程中,掌握法、理、情这三个方面的平衡,灵活运用,那么我们就能够非常顺畅的去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

续前——

自我关怀跟自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自我关怀的时候我们关怀自己,但是我们的心对世界也是开放的。自私的人他的心对世界是关闭的,他的心里只有自己,跟世界是二元对立。自我关怀就是我们既关怀自己,但是对世界也开放,这就是一个统合。

另一方面,我们在修习、运用慈悲的过程中,也需要有缘起的智慧。一般来说是三个方面:法、理和情。如果我们能在生活实践过程中,掌握这三个方面的平衡,灵活运用,那么我们就能够非常顺畅的去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

法理情平衡

是为最圆满

什么是法?法就是法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是法则的层面。什么是理?理是道理的层面,适合怎样,不适合怎样,它是一种理性。什么是情?情是感性的,在法和理的前提之下,我们也要关注到感性的情。三者的平衡才是比较圆满的状态。

但是在不同的场合之下,可能法、理、情的重心也是不一样的。在这个地方,特别考验我们的见地、智慧和态度。

比如说在有些场合,法是站在第一位的,法则是第一,理和情都要为它让道。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一些集体,特别像道场丛林在做管理的过程中,法则可能会被用在第一位,理和情被用在第二位。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知道阿罗汉已经完全证到了无我,灭去了一切烦恼。阿罗汉有没有执着?肯定是没有执着的,阿罗汉已经破去执着了(当然有的人说阿罗汉还有法执,“法执”不是我们这个意义上讲的执着。从自我、烦恼的角度来讲,他是没有了)。在佛教的戒律里边说,证到阿罗汉以后是不会犯戒的,他的这种戒被称作“道共戒”,不管做什么他都是不犯戒的。因为他没有烦恼,所有的犯戒都是跟烦恼有关。

律藏里边有这样一个公案:在僧团里边,佛陀规定每半个月要诵一次戒。到了月半的时候,僧团要集合在一起诵戒。有一位大阿罗汉,他在山上的山洞里面坐禅。这个时候他就起了一个念头:“我已经证到了最高的无我,没有了任何烦恼。僧团诵戒,我到与不到,常自清净。”就是不管我参不参加诵戒,我的内心都像月光一样清净,没有任何烦恼,他就觉得不一定非要去。

当他起了这个念头的时候,佛陀以他心通知道了这位阿罗汉的想法。佛陀就以神通力显现在他的面前,告诉他说:你已经证到了最高品位的阿罗汉,去不去参加诵戒,你都是清净的。但是为了僧团的和合应该去诵戒。而且佛说:我也会亲自参加。阿罗汉明白了佛陀的意思,他就收拾自己的衣服,走下山去参加集体的诵戒。

如果从理上,有的人可能就会较劲说,“你都证到阿罗汉了,还执着于诵戒吗?诵戒对你没有意义,容易犯戒的人才要诵戒。你已经灭了一切烦恼了”。如果大家都这样的话,那么僧团的管理就会遇到困难。可能其他的年轻比丘看到上座长老都不去诵戒了,“那我也不去了”。但是他没有意识到自己不是阿罗汉。所以说在这个时候,法则是第一位的。

有些时候理性是第一位的。这些都牵涉到戒律了——今天晚上我想跟大家聊一聊戒学。因为戒、定、慧是三学,我们来禅修是学的是定学、慧学。但是,如果戒学不精通,也会影响到我们的修行跟生活,所以三学必须要综合。

什么时候理性又很重要?在戒律里面有另外一个公案。有一些戒条,比如说出家人不能穿几层的皮质靴子。规定了之后,只要穿了就是犯戒的。但是,有一批僧众要到北方去弘法,北方被称作寒雪国,非常冷,就必须穿上厚的靴子才能够保暖。这个时候,佛陀就开许他们穿。但是当他回到了热带国家,回到了印度本土很热的地方的时候,还是只能穿薄的,不能穿厚的。在这个地方我们看到法、理、情里边,理又占了最主要的。戒律不是死板的,要符合这种理性。

有一些戒,比如比丘是不能随便跑的,只能庄严从容的走路。但同时也有开许,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跑。遇到命难,老虎追来了,可以跑。一般来说不允许蹦蹦跳跳的,但是如果这有个坑涧很长,就可以跳过去。在这个时候,法、理和情三者中,理也可以作为一个平衡的基础,不能光是执着于这个法则。

第三个,情。情就是我们的感情。我觉得在集体的共住中间,法则可能更重要。在我们个人的行持中,理性很重要。什么时候要重视这个情?我觉得可能就是在二人世界里边,特别是在家人的夫妻关系,亲密关系里边。

婚姻专家经常讲,婚姻不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如果说在家庭里只讲道理,有的时候这个家是过不下去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丈夫白天在外面赚钱,工作了一天晚上回来。但是妻子看到先生躺在沙发上放松,喝个茶、刷手机,就会很不开心,就会觉得你怎么一点都不关心家里,回来了就玩。先生说我从早到晚都在赚钱,钱都交给你了,这不就是关心吗?如果说两个人在这个地方来抬这个理的话,就会发现越说越气,双方都有理。

其实在这个时候,它不是一个讲理的问题,它是一个感情的问题。这个时候先生要意识到,太太要的其实是一个态度。回来了,如果先生能展示出一个态度,说一句“在家从早到晚做家务带孩子辛苦了!”,对妻子有一种理解和关怀,陪她一起象征性的干一点家务都好一点。态度要对,这就是一个情的问题。

有的时候,太太吃饭的时候就会问先生,去跟谁见的面,跟谁谈业务,谈什么?先生可能会觉得,说了你又不知道,问这些干什么?妻子就会觉得你又没干坏事,有啥不可以说的?两个人又开始抬这个理了。作为先生就要知道,这时候其实是一个情,太太不是非要知道不可,但是你不告诉她,态度不对。

从这一些例子大家就会看到,法、理、情的平衡其实是很微妙的。在家庭里可能也需要规则,就是法——有一些底线是不能碰的。即使是婚姻,也需要界限分明,有一些该做到的义务和该承担的责任,这都要有法则的;家里有时候也要讲理,把道理搞清楚;但是情也非常的重要,特别是在二人世界里,在亲密关系里,这个情甚至可能决定你们能不能走下去,到了至关重要的程度。

在我们个人的佛法行持上,我们很可能就要重视理,合情合理,把每一个理性能够活出来,要用理性来消化我们的感性。当然有时候也不能僵化、教条。实际上法无定法,顿悟为法。但在大众集体生活里面,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一个道场,可能法则又会占到主要的。即使你有理,有的时候也要遵循法则。

如果我们不了解法、理、情的平衡关系,有的时候我们就会得理不饶人:我有理,那你就不行。有的时候我们又会被法则所困扰,有的时候我们的情没有被满足,我们也会很受伤。所以大家以后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从法、理、情三个角度来思维。因为大家都还不是圣人,都有我执和贪嗔痴,在这个层面的世间关系中,缺少了任何一种维度的理解,都很难处理事情。


(未完待续)

录音整理 |心惠

校对 | 一心

排版 | 果甚

图片 | 道强

大美西园 | “咏西园”征稿

不到西园廿载强,

应真犹是气昂昂。

名贤五百芳邻接,

姑苏第一选佛场。

西园戒幢律寺,简称西园寺,始建于元代,迄今已有七百余年的历史。漫步西园,殿宇雄伟,亭台绿荫,水榭曲桥,清幽雅致,实在是“寺在园中,园即寺景”。难怪清代名士张紫峰赋诗如上,赞叹为“姑苏第一选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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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如果您喜爱西园,亦爱好诗词,欢迎拿起手中的笔。无论是西园的自然风物、人文景观,还是对佛教文化的感悟,都期待您与更多人结缘分享。甄选出的优秀作品将在西园寺公众号“大美西园”栏目,以及寺院网站和刊物中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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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征稿时间从即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正文题材为诗词,包括律诗、绝句、古风、词等。

每人限投5首。诗词合乎格律,押韵可以是古韵(平水韵、词林正韵),也可以是新韵(中华新韵、中华通韵),但同一首诗中不可新旧韵混用。

请注明使用的古韵或新韵,词请注明词牌名。

来稿者请备注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若稿件为公众号所选用、刊发,我们将赠送西园精美文创礼品一份!

文字/心影

编辑/心影

美编/陶子

图片/妙善

编审/大美西园栏目

禅韵 | 西园霜降 生机斑斓

霜降时节,晨昏温差显著,早上深秋之意渐重,午时依然温热,西园也以其景迎接这霜降之秋 。江南之霜降与北方迥异,远离了早些的炎热,寒凉尚未侵袭,西园虽有温差之变,却可称作一年最为舒适之时。

到了深秋,西园的柿树结满累累硕果,金黄的果实挂满枝头,给人以收获的满足感。我们常说"柿柿(事事)如意",如意与圆满是每个人一生的愿望,有柿子作伴,便为我们的修行生活增添了一份希望,让我们前进的目标更加明确和坚定。其实也不止此,柿子味道甜而不腻,又那样应季,提醒人们应时而为,顺应自然规则。所以,霜降品柿,不仅品它的味道——这已是它无我而利他的贡献,更要品其持戒、精进的精神,以及它的生长过程中带给人们的圆满希望。

深秋花谢,但西园的菊花依然盛开。菊花素以高洁著称,西园的菊花又何尝不是?无论是拈花堂前的花园,还是放生池畔的草地,抑或大雄宝殿旁的园子,菊花都在顽强地绽放。它伴随千年古刹,用自己的坚韧与精进,为修行的法师和居士们展示生命的力量。


移步茶室,抄经、品茶、食糕。抄经是修行人的一大活动,他们用笔墨书心行,用书法传真经,在书中既观想了真谛,又实践了真知,三藐三菩提之心或许在这里能得以体会。抄经摹写时,配上西园秘制花糕,再配以香茗,笔墨纸砚间,禅茶一味在这里得以传承。诗意的美景,禅意的心境,再加上美食与斑斓的生命,好不惬意。


霜降时节适逢多雨的深秋,西园的雨后总是给人清爽、寂静的感觉,让人不由得想起"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的意境。虽已深秋,但西园的舒适却让人享受着初秋的气息。何必等到晚上,这自然之美自会降临。诗人王维对禅的解读让其诗传递了禅意,而西园此时的美景又未尝不是一幅美妙的禅画呢?它更具体而深刻地描画了禅诗,因它本就是一座真实而不息的古刹啊!听,雨水滴答,打落在风铃上,如此清脆悦耳,随着时间与旋律,它时刻提醒我们不忘修行,时刻告诉我们感悟生命,踏实修行。


走进风铃下的大雄宝殿,法师们早晚课的诵经声深入耳边。走近跟随法师们读诵、称赞,礼佛、拜忏,忆念、观想,-切修行功德便在其中了。-座古刹因为有修行人的坚持才会熠熠生辉。西园寺每时每刻的美也因为不断有人护持才能给人们持久的功力,即便在这深秋的霜降时节,它依然是苏州人向往之地。


虽然人们"自古逢秋悲寂寥",但秋天的最后一个节气,西园依然大美如画,因为它的斑斓生机,也因为它的付出与利他,它是很多人的朋友。即便这霜降的时节,人们依旧如故,赏花修行,这就是智慧的力量吧!它告诉我们如来如去,不悲不喜。

文稿/道尘
编辑/心影
摄影/宏子 智明 言雪亚 金水
视频/蔡杰
视频编辑/悟洪
排版/陶子